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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起初是直接与用工单位招来的,签订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大约每年一签签了四年,而后被派遣劳务公司订了派遣劳动合同,连续订了十二年,我总共在本用工单位做了二十四年,之前起初年数没订过劳动合同,到今年五月份合同到期。如果我不想做了应有补偿吗?或本用工单位对劳动合同有什么违法之处,或怎样督促要求解决?请律师您答复,谢谢!

其他 2020-01-21 00: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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