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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2年的橱柜装饰公司,因无资金周转后关门,到异地打工更换手机号码,未交付完的客户去报案,金额在6万左右(包括已经做好和未做完的全部费用)如果抛去已经做好的部分,实际费用大概在2万左右,经侦大队已经立案,这样构成诈骗罪吗?(注:当时回家是因家中有人去世,紧接春节,在异地工作和事发地中断联系就2个月时间,在异地工作期前仍在还事发地用于购买橱柜原材料的银行贷款)句句属实的情况,请问这样能构成诈骗罪吗?

刑事辩护 2009-06-04 13: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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