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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底,单位以连续两次学期考核不合格为由向我提出了口头解聘,单位刚刚补了一份辅导员考核条例(修改稿)(辅导员原来是两年考核不合格,单位可以解聘,现改为两学期考核不合格可以解聘),但我从未见过这份条例,是单位在仲裁期间补的。而且考核不合格也没有书面通知我,提出解聘也没有正式的书面通知,叫我8月底来办手续(学校暑假没人),8月份我发现我怀孕了,我向单位提出不能解聘我,单位不同意,到现在为止,我还没有办理离职手续。9月份我向仲裁提出了申诉,目前仲裁驳回了我的全部请求,仲裁的理由是:1.根据苏高法审委[2009]47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身符合法律规定,仅存在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程序性瑕疵。2.我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学期考核不合格,被申请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或提前解除聘用合同。3.被申请人于6月底就已经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聘用合同,且已告知申请人,即解聘时申请人并没有怀孕,不在孕期内。 我现在准备向法院起诉,请问这个第17条意见是否对我不利呢?单位究竟能否解聘我呢?谢谢!

诉讼 2011-11-10 16: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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