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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的青客房子,当时办理的分期贷款18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现在住了四个多月要退房,交了一个月的房租,剩下的房租应该如实退还,合同上写的期间享受的优惠将在押金或者剩余房租里面扣除,我的押金足够扣除他们的优惠,但是要扣我的剩余房租,而且通知我的是二十号之前办理退房将不影响个人征信,但是因为他们不上班不给我办理,将会用影响我征信的情况下来处理我的贷款,我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他们涉嫌欺诈隐瞒,盗用消费者权益贷款,是否可以报警立案

消费者维权 2020-02-17 18: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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