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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醉酒驾驶以后如果法院判决是监外执行的话本人能不能到外地工作的

刑事辩护 2020-02-22 02: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酒驾和醉驾至人死亡量刑一样吗?  一、酒驾和醉驾的判断标准  1、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2、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二、酒驾至人死亡量刑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醉驾至人死亡量刑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新修订的刑法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 醉酒驾驶的标准为:等于80mg/100ml,即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据测算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  一、醉酒驾车判断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二、如何确定司机醉酒驾驶  吹气检测不纳入醉驾鉴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新修订的刑法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的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 是不不可以的,请你好好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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