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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2月购买了商品房现房,该合同约定2019年12月31日交房。但是2019年12月20日收到开发商的通知,延期交付,时间未定。到目前为止,以延期快两个月了合同写是延期三个月,可解除合同可赔付违约金。该开发商先是违约在先,然后遇到了目前的全国疫情。12月交付前,我曾去过小区看,但是当时的小区没有完工,及购买时的绿化,车位等购买时的小区优点更改,并未通知及协商。我想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他 2020-02-24 17: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 您好,对方违约的,可以主张违约金。若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 您好,您需要选择起诉解决。
  • 1、12月底疫情并未发生并影响海南工程建设,开发商已经构成违约。 2、绿化完工不属于交房条件。 3、从涉及2003年“非典”疫情的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问题的处理,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将“非典”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是有严格条件和标准的。这点对最后你们追究违约责任的时间跨度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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