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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行为在1990年。房屋出卖人李某(女),由于其家属在自家房中自杀,被看做凶宅,故不敢继续住在里面。于是委托其女婿王某帮忙出卖此房屋。 王某与刘某(已故,城镇户口)在买房大会上结识,女婿王某为出售此房屋,向刘某出具了大队以及乡政府允许卖房的证明,并说明了该房屋情况(死过人)。刘某看到证明,放心决定购买此房。于是刘某及其儿子在李某的家里,当着李某和王某的面交付房款,并签订合同,一份私房买买卖保证书。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 09年5月(将近20年后)李某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合同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刘某(由于已故,以其儿刘二位被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 关于这个案件,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1.此房屋所在地正在进行房屋拆迁,国家会给一笔补偿金。被告去那个房子看了,现在已成为平地。 2.此房屋在刘某买房4年后又卖给第三人,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 3.儿子刘二(此案被告)与刘某关系不好,且在刘某又卖房给第三人时不知道具体情况。 请问,这个买卖合同有效吗?如果是被告应该怎样准备应诉?

其他 2009-06-06 23: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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