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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是浙江舟山的市民,现在上班的单位是刚入职两个月的时间,目前所在的单位在试用期内没有跟我签过劳动合同,本来说的是两个月的试用期,在毫无通知的情况下突然给延长了一个月,单位可以这么操作吗?还想问第二个问题,试用期员工是不能享受公司福利吗?比如三八妇女节这类。这个有相关规定吗

其他 2020-11-26 14: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试用期属于正常劳动关系期内,可以享受公司福利待遇,另外,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赔偿。员工未经考核程序,单位也不得无故延长试用期。建议先收集相关证据。
  • 只签试用期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法》,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2款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即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单独签定试用期合同。
    单位通过合同约定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行为违法。《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试用期延长的话,也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比如说工作时间一年的话,试用期不能够超过三个月。
  •   没有标明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重新协商,协商不能解决,可以反馈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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