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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我买了一个酒店公寓,合同约定2019.12.31交房。因开发房不能按期交房,按合同,我选择退房处理。2020.1.15退房手续全部完结(包括住建局方面的)按约定15个工作日内退还本金,(正常情况是在元宵节前)。因疫情,房产公司2月20日开工,再协商约定限期为3月2日。3月2日还是没付款。3月3日再次协商,退款期限为3月10日。我的咨询问题:如果3月10日还是没付款,我可以去找派出所吗?

其他 2020-03-08 14: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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