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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劳动合同。 2020年1月老板更新了原来的规章制度,于1月12日打印出来给我们几个人人手一份(我的这一份在我提出辞职后几天被我扔了),说如果没有异议就这个学期开学后开始实行(儿童康复机构)。我们几个人对一些扣罚条款提出异议,但都被老板驳回了,说他们是做生意的不做亏本的买卖! 真要深究,在我上班期间机构都没有办学资质。 我个人觉得好多条都是霸王条款,于是在1月16日给其中一个老板打电话提出辞职,他同意了! 1月份的工资,其他同事2月10号就发了。今天3月12日我跟老板打电话问我的工资,他们说因为我没有按规章制度提前20个工作日提出辞职 所以要扣除我的工资! 今年国家规定春节假期延长到2月2日,从2月3日到今天也将近30个工作日了! 老板说他的工作日是按开学上班的算!他的这个算法合法合理吗?而且他说的规章制度没有落款没有时间没有盖公章! 就是不给我发工资,还很强硬的说我不服气可以去起诉! 没有签劳动合同,我想知道我这份工资是不是属于拖欠或者是无故扣除的,能要得回来吗?怎么做?还有在网上看到说没有签合同的,老板是要双倍赔偿的?

其他 2020-03-15 02: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就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的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建立劳动关系后,员工按约定付出劳动,公司就要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工资。而有些公司因为经营出现问题,公司财政吃紧一时拿不出工资,所以拖欠工资。如果一直拿不出钱的话,即属于侵犯劳动者权益,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过,有些人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仲裁。
    首先,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支付工资的,即属于拖欠员工工资。
    其次,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后,只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实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时间不受限制。
    不过,实践中发现公司有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拖欠一周以上的就可以去劳动部门投诉。并且,投诉之后还是继续拖欠的,员工即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另外,如果公司找出其他理由拖欠工资,那么按正常发放工资日期推迟半个月不发,并且没有明确发工资日期或者以其他借口不肯支付工资的,员工可以不用继续等待,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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