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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麻烦咨询下,我在的公司是铁路餐饮,最近突然把我们强制安排去电子厂工作,不去就算旷工,公司人告诉只需要去两个月,但是去了电子厂却让我们签合同,而且是签的三年合同,这合不合理?我应该怎么办最好?

其他 2020-03-22 03: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合理呢?
    我知道的有几种情况:
    超量安排:在按正常的工作进度下来做,这样的工作根本完不成。这样,你平时要有一个习惯,要了解工作所需要的时间,时间花在哪里,为什么要这么久。慢慢地,他再这样安排,你告诉他你今天还有多少工作,需要多久完成。现在这个工作是不是很重要?非要今天完成?如果是这样,那问他,你是先做手上紧急的工作,还是先做他后来安排的工作。让他了解你的任务量。如果不能了解,你就养成定期跟他汇报的习惯。将每天的工作形成报表。写详细你在当天的工作中的工作量与工作难度,时间一长,他就心里有数了。不再胡乱安排。
    2.任务难度过大:有时候领导会要求你做一些根本完不成的事情。千万不要,我是说一定千万不要当场拒绝他,尤其是当着其他的人。他也不笨,能当你领导多少还是有点常识的。你可以先分步,做着试试。你真的去做,做到一点跟他汇报一点,实在执行不下去的时候,也要让他知道。为什么做不下去了,需要哪些协助,问题在哪里。最后,一般是不了了之。嘿,一般都是这样。有时候,迫于无奈,要的只是你这个态度。
    3.份外的工作:比如别人的工作,你可以接下,然后告诉他你需要哪些支持,从来没有接手过的工作需要的资源,再找到理应负责这项工作的同事之前的案例,让他想起,这项工作不属于你。但是,如果他“实在想不起”说明他有意将新的工作内容分配给你。那你漂亮地完成它。
  •   《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有制定和执行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权力。旷工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旷工严重的,甚至会被用人单位除名。用人单位依据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其予以处分和罚款,是一种正常的企业管理。至于对旷工的处罚是法规允许企业应有的自主权。
  • 应该有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被这里关闭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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