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08年10月签定《租凭合同》,租期2年,月租金3000元,免租两个月,09年1月算租已交纳两压一租。因签约时业主并没出示房屋证明证件,我方于1月16号发律师函要求业主10日内出示证件,如不出示将于2月9日解除合同并退回压金。但业主不但给予答复也不回收铺并不给于迁出。我方再于2月12日再次发函要求业主前来办理。并上诉要求业主同意我方迁出,后于2月24日业主于法院同意迁出。但再次没来收商铺。2月26日我方再次上诉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退回压金。业主于5月7日反诉我方违约赔偿月租加违约费共28000元并解除合同。(我方两次发函陈述解除合同的因由及提出解决方案,对方也签收但不回复函与出示相关证明。业主拒收钥匙并还在我方处,但我方早已2月6日要求迁出,业主通过管理处不给予迁走,但24号可以确定正式迁出。月租也交纳到2月9号。业主反诉时才向法院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注:业主没有产权证只提交买卖合同与发展商的综合验收证上。但从未向我方出示)请问我方胜算如何?

其他 2009-06-08 10:4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首先你要明确你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租赁合同关系。因此,按照合同履行,如果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问题很简单。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东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