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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我73万把房子卖给一个女的,当时房产证没出来,她只付了8万定金,就让她搬进去了本以为10年4月就能出房产证,所以我一直供着房,一月3000多,那女的出1000入住费。结果到了今天4月底才拿到房产证。我要求她九成付钱给我。(当初合同上没有填付款方式)她不干。并录了中介的音,说是我要涨她的价,所以拖着不卖给她,将我告上法庭。我还欠银行37万左右,在法庭上她说只能给12万,加上之前给我的8万这么多钱。但后来再等判决的时候,她去做笔录说是能一次性付款给我了!我们当初以付款方式达不成一致要求法官解除合同。但她后来能一次付清了,法官也暗示我可能输了这场官司,要继续履行合同。我想收回来自己住。 我想问问,当初以付款方式无法达成一致要求解除合同现在看来已经不能用了,那我可以用合同付款方式未填写,不完整,属于作废合同来重新立案吗?八万定金收据上写的是房款,有收楼确认书。

其他 2011-11-16 1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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