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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山合同,是这样写着的:地上的附属物一切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经营、转租、使用等权利,甲方无权干涉。我想问下,那原来开采留下的废弃的煤渣也是在地面上的,也是属于乙方所有对不对?

征地补偿 2011-11-16 15: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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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上附着物,即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以前一般的概念是将如房屋、水渠、路桥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看成地上定着物,将如树、竹、花卉、园林等看成地上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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