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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10月20日单方面违法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不让我再去上班,但开离职证明时内容不写全并且不盖章就让我签字并声称我先签了字公司才盖章,我无奈之下于11月9号在内容不全的离职证明上先签了字,然后按公司要求在11月16日领取了公司和劳动局盖章后的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上写的解除合同日期为10月20日)。我现在申请仲裁,除了主张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补偿金,还可以同时主张10月20日到11月9日或者16日的工资吗?

仲裁 2011-11-17 10: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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