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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被人伙同另一人踹开门进入我们的出租屋里,打了一个人住户甲一巴掌,对另一住户乙进行殴打,并且将家里的碗打碎,用碎片划伤住户乙,并且有侮辱性行为。伤情暂未鉴定,估计至多轻伤,而且此人之前(约十个月之前)曾经对住户乙进行殴打造成伤害,请问这些伤情(留下的疤痕)可以跟这一次一同进行伤情鉴定吗?此人是否可以认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伤害,以及其他什么罪行呢?如果进行诉讼会有怎样的结果呢?

诉讼 2020-03-29 10: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伤情鉴定是用来对案件性质进行界定的,比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话,则由检察院进行公诉;如果是轻微伤,则只需要进行治安处罚就可以。
    2.赔偿属于民事诉讼部分,可以有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进行诉讼,民事赔偿的依据是伤残等级的鉴定,而不是伤情鉴定。
  •   伤情鉴定应该由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医部门进行鉴定,如果案件需有要的,也可以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 如构成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多和警察沟通,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或寻衅滋事等,看具体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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