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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现在想请教的问题是,我在一个单位上班,上了一年半差一点,然后公司现在就我不要上班了,我应该得到怎样的合法权益。而且公司还不给我开离职证明,说什么私聊,然后我们私聊不好,现在我该怎么办?谢谢!

其他 2020-04-01 18: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本案可能适用到《民法通则》、《侵权法》、《民事诉讼法》等; 2、《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失业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部的规范性文件依然还会在本案中有所引用; 3、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提出哪些请求都要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4、本案的关键点是:要求被告履行原调解书的第二、三项内容及赔偿给你造成的损失; 5、调解书的第二、三项内容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对给你带去的财产损失只要有证据就行; 6、去看劳动合同法及保险条例等; 7、能够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等; 8、让执行法官或你的代理律师算一下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离职有关的规定如下: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既然因病和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如不能获得经济补偿显然有失公允。
  • 您好,您可以与公司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当然还是需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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