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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质期12个月的牛排,一份是20年三月份生产,一份19年四月份生产收到就只有十四天就过期了,运输过程有软化,这种商品卖家发货对吗?临近到期的商品也无法保证质量啊,可以对商家提什么赔偿?

肖像权 2020-03-29 12: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于售出的产品有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售出产品的质量问题,首先应当对购买者、消费者承担责任的主体是销售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除外)
  • 商家漏发货可以与商家协商要求其补偿损失,并且可以要求卖家补发商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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