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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10年12月从同事沈老师手中以52万全款购得128平集资建房一套,当时房屋未取得房产证,合同约定由我支付大修基金及办证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后2012年11月,我将此房屋以57万的价格出售给了谭某,彼时房屋也未取得房产证,合同约定由我支付大修基金,但过户办证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谭某承担。自此,我的理解是我成了中间人,过户之时由我协调配合沈老师与谭某办理相关手续。但2020年房产证办理过程中,本房屋从集资建房变为商品房过程中产生了一笔13000多的税费,按照合同约定,我代替沈老师承担本笔费用,并向谭某索要该笔费用。但谭某以合同约定仅“过户办证”所涉及一切费用由他承担,拒绝支付这一笔13000元税费。请问,该如何处理?谢谢。

其他 2020-04-05 08: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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