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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用人单位,员工2018年7月入职,未签劳动合同,面试时员工要求不缴社保,把社保在工资中补给他,他自行缴纳。2018年12月向公司借款2万,约定自2019年起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000元还款。员工2020年1月提出辞职,至员工辞职还有8000元借款未还。因2019年行情不好,公司回款不及时,员工工资有所拖延,2020年1月22日支付了员工2019年10月份工资。今年因为疫情,公司三月份才复工,三月底公司已付清员工11月,12月及1月份所有工资。但3月23日公司收到的员工的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该员工一年的双倍工资及补缴社保。自员工辞职起到公司收到劳动仲裁,之间该员工从末与公司就工资,社保,合同问题有过任何联系和协商。请问公司如何处理这个事件。谢谢!

仲裁 2023-01-16 22: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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