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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2年将我唯一的房子租给一个朋友做办公使用,当时因为工商注册代理的原因将房子写成免费使用20年,(实际上是我按月收取房租,有双方每年一签的合同为证)。后因朋友经营问题搬离了我的房子,由于不懂法律,所以就没有及时到工商那儿做地址变更。在后来,朋友和一家公司发生经济纠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朋友败诉,于是法院在朋友没有按时还款的情况下查封了我的房子并强行拿走我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和5000元钱。我依法提出异议被法院驳回。现在2年多过去了,两台笔记本电脑和5000元钱仍然被法院扣押,我的房子在第一次查封终止后的第四天又被法院查封,查封期限是2年零2个月。我现在想要回的电脑和5000元钱,以及要求法院解封我的房子,请问我该怎么办?

案件执行 2013-07-08 15:5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电脑和5000元钱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房产免费使用的合同与事实不符,你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代理。
  • 谢谢张慧进律师。 问题是我已经提起过一次执行异议,当时还开了一个听证会,可惜结果是法庭上赢了,3个月后执行异议被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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