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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要协助买受人办妥产权登记。但是到现在出卖人还是没协助买受人办妥产权登记。买受人2019年5月份己起诉了出卖人一审判决只为买受人办好首次登记。违约金也只有赔偿到办理首次登记。交付房是2014年12月30日加540日。出卖人的首次登记是2018年6月12日。一审法院判决违约金到2018年6月12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等出卖人合乎办证条件后买受人可另行主张权利。请问我现在又起诉出卖人法院说违约金不能起了。只能起诉协助办妥产权登记。

其他 2020-04-09 07: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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