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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7月9号签订买房合同(买的是期房),2007年12月11号交房。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直到2009年三月,房产证才能办下来。请问,我可否向开发商要违约金?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产权证书的,我可否向开发商要违约金?

房产纠纷 2019-10-23 20:0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 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增加赔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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