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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8月我就职于这家公司。上周17日公司向我出示一份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当时合同没有到期。通知上写着30天内办交接,实际公司让我尽快1周内办完交接走人。我想问的是虽然他书面通知了,但是没有满30天。我在这家公司工作满5年了,我可否要5+1个月的经济补偿?谢谢

其他 2011-11-21 08: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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