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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承租人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只写了押一付三,但未具体写明交房租日期。现在第四个月过了大半了,催他交房租他不交,并且说要搬走,说交了四个月的钱就是四个月的房租,可以住满四个月,并拒绝支付房租和违约金。我想请问,他这样说有道理吗?我个人认为,虽然合同并没有明确写明交房租的日期,但是押一付三,他支付的是3个月房租和一个月的押金,也就是第四个月如果他不交房租,就没有使用权了,是这样吗?对于这种合同,应该什么时候交房租?

诉讼 2011-11-20 22: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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