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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于2019年12月,公司因效益原因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约定2020年1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并再单日支付我剩余工资和补偿金36000元,今日2020年4月19日,公司还有18000月补偿金没有支付,请问我可以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要求双倍赔付吗

其他 2023-01-15 10: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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