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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与丈夫于2017年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办理的《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书,证明我名下婚前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我们已预约准备办理离婚,我个人将按该房产市场价值一半的钱支付丈夫,房产再次归属于我。房产证本来就在我名下,但是有公证书证明夫妻共有,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应再次办理房产公证,证明2017年办理的公证无效,自新公证书办理之日起,房产归属于我。是否可行?

其他 2020-05-09 11: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需要综合分析你办理的这份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如果为赠与性质,你可以在更名前撤销赠与,具体进一步咨询。
  • 你好,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情况。根据你的陈述,关于离婚案件,如果协商一致、无争议,可以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如果协商不成、有争议,则需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诉,积极应诉答辩。离婚纠纷,涉及离与不离的问题、子女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共同债务负担问题、过错赔偿问题等。注意收集保全好相关证据。根据你的陈述,建议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的内容即可证明财产分割情况,具有法律效力。
  • 您好,可以详细的给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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