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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从95年进公司工作至现在,期间共签了3次合同,最后一次是5年,现就快到期,以前签的合同都是注明详细工作地址,现公司处在异地搬迁时期,由于搬 迁具体地址还未确定,所以公司准备让我们续签的合同工作地址只写广州市,而未注明详细地址,由此做法让我们很是担忧,特此问题想向法律专家解答下面2个 问题: 1.如果公司提供的合同同意注明原详细工作地址,而我们不愿意续签的话,公司是否还有经济补偿我们? 2.如果公司提供的合同不同意注明原详细工作地址,致使我们不愿意签的话,公司应否经济补偿我们?有补偿的话应该如何计算?

仲裁 2011-11-26 14: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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