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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从95年进公司工作至现在,期间共签了3次合同,由于我们签的上一份合比较早,那份合同只在封面上写了公司名称和公司地址,而内容里面的工作地址和内容没有写地址,只写了生产工,现公司给新合同在工作地址栏是写上"广州市",没有写清现在工作的详细地址,如果因这个地址没写清楚,使我们拒绝签的话,现公司处在异地搬迁时期,由于搬迁具体地址还未确定,所以公司让我们续签的合同工作地址只写广州市,而未注明详细地址,想请法律专家解答下面的问题:如果公司提供的合同不同意注明原详细工作地址,如果协商不成我们不愿意签的话,公司应否经济补偿我们?不知下面那一种计算方法才对?我们现在月均工资2500左右,远远没达到市平均工资的3倍。 1.)总补偿额=月均工资*13(08年前)+月均工资*4(08年后)共17年 2.)总补偿额=月均工资*8(08年前)+月均工资*4(08年后)共12年 3.)总补偿额=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17 4.)总补偿额=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12 5.)总补偿额=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4只补偿新劳动法实施后4年

其他 2012-02-22 13: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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