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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1995年1月6日入职北京某集团公司,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后冯某与1996年7月被北京某集团公司指派到某物业公司(某集团公司是物业公司的股东)工作,双方签有聘用合同。2006年4月14日冯某年满60周岁,但因为两公司都没有为冯某缴纳养老保险费,致使冯某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双方就继续维持着劳动关系。直到2009年9月在冯某的要求下,单位与冯某共同到地区劳动社保部门再次要求办理退休时,得到否定的答复,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受理此案,理由是冯某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案管辖范围。问题:1、冯某现在的处境,作为单位应承担什么过错责任?2、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冯某自60周岁之后依法应该享有的退休养老金给付义务?

仲裁 2020-05-14 09:1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具体要看你们双方所签的聘用合同内容再做定论,需要对各项问题进行妥善解决才可以处理。为了提高沟通效率欢迎来电详细沟通。
  • 您好,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受理此案,理由是冯某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案管辖范围。 不接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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