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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于2000年10月21日进入本公司工作,现由于公司订单大幅减少,经营困难,致使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同意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11月23日解除,请于11月24日前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如无异议,公司将会支付:1,1个月代通知金:5627.86元2,11.5个月经济补偿金:64720.39元)我不同意以上理由及金额是否可以不签字?如果我拒签(公司合同是这样写的;不办理相关手续或拒签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证明书等一切正当做的事而不做并且离开公司,在一个星期后甲方可按乙方自动放弃权利处理)我现在已经仲裁了

仲裁 2011-11-26 16: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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