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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船厂上班,工伤了,公司给我递交了工伤认定,但是公司七个月了都没有带我去做鉴定,我有怎么办

其他 2020-06-19 08:1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自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 1、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若未在1个月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责。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34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工伤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方面:医疗费,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主要有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交通费和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康复治疗费,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牡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辅助器械费,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械限额进行规定;停工留薪,即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等。
  • 一般待伤情稳定就可以做鉴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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