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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往来多年的非洲客户签订某商品销售合同一份,交货条件是6月至12月,每月等量装运××万米,凭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其后,客户按时开出信用证,其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仅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2月底,分数批装运。我公司见来证未列明“每月等量装运××万米”条款,为了早出口、早收汇,6月底便将合同总数的一半货物一并装出、我银行凭单议付,并向开证行索汇。但是客户接到装船通知后,发现货物未按合同装运,即向我公司提出异议,并以货物涌至增加仓租,利息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拒绝立即付清货款。请分析并提出解决该案的建议。

其他 2020-05-25 15: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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