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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4月16日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内并没有注明过户办手续时间,只是口头约定了5月底(最晚也就在晚2-3天)过户或公正,现在期限以已过,买方依旧以“钱款未凑齐”为由拖延办手续更不执行合同上注明的违约金支付,卖方能以“签约时间为准并按合同上注明的超期15天未办”为由要求单方作废合同吗?

其他 2020-06-03 09:4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如果合同上有这样的约定,那就要按约定处理。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 您好,您这边是在什么地方呢?
  • 你好,要视合同约定的情况来的哈、
  • 有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 您好,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维权
  • 买方的义务是支付房款的义务,你们合同是如何约定支付房款的?
    【追问】买方用“一次性全款”将房价压到最低后才说要等1个半月后才有钱能和我们办过户…所以合同上没有注明过户时间(只有口头约定5月底过户),签合同的时间(4月16日)…而合同上有注明违约15天内是万分之5的人违约金,超15天后,卖方可以视买方违约而单方取消合同。现在的问题就是合同上没有注明过户时间,只有签约时间,而我们作为卖方也不愿这样无期的等待,即便是口头约定的5月底也超时了,那我们可以以签约时间来计算买方违约吗?
    【回答】你们没有约定付款时间,那么现在不能认定买方违约,建议你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他们限期支付房款和办理过户登记,否则你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你们的口头约定如果你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可以作为对方违约的证据,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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