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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械修配厂一、1.1976年由校安排入职,在职13年后转为工人承包制。2.1989年签订工人承包合同,每年固定上交,给镇政府企业办:1989年-1998年每年交三千元(两人承包)1998年-2009年每年交六千元;3.农械工人承租(转个人)09年租用每年交六千元(2009年-2011年)4.承包以来一直由镇政府企业办办理所有手续,但一直没有购买社保(曾承诺有购买社保)。二、镇政府发通知为改建:但镇政府2010年将该厂房卖给个人,但镇政府企业办与承包者毫不知情及并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直至2011年6月口头通知,并与2011年11月发文件通知。该文件简述内容如下:标题是镇政府改建1.承包时间于11年12月31日到期;2.付清余款2010年及2011年上交款1万2千整;3.保留镇政府原有设备,承包者物品于11年12月31日前搬离-注:其间镇政府企业办有说明过如厂房卖出,优先给承包者选择购买;镇政府与知承包者初步交涉后并称承包者可以提交自身的书面要求。以上情况作为承包者应得到怎样的补偿及相关劳动法的保障呢?

其他 2011-11-30 16: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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