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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在二十岁的时候(1986年)和村里的几个年青人一起到正在招工的单位即现单位(区属事业单位)一同报名上了班,当时鉴定了一年的合同。由于工资低,其他人都陆续离开了,我弟因工作踏实吃苦,对工作又肯钻研,几次要离开都被领导留了下来,直到现在已经连续上班二十三年。上班期间是临时工待遇,没有节假日。今年单位说要给定合同,时间从2005年算起,如果不定,以后单位就不管了。单位这样做对我弟实在太不公平了,请问我弟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定合同,应该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其他 2009-06-12 10:2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本人意见先按单位意见签定劳动合同,再收集已在本单位工作23年的证据,有了证据可以和单位协商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找工会、主管部门调解,如果仍不能调解,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在此工作二十多年,你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要求交纳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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