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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暑期做兼职,大一,在新开店的一家西餐厅应聘。起初与老板口头保证提前一周与他反应提前辞职即可,工资每日均有,每日83.3,但老板并未提及意外辞职应该赔偿的费用,也未与我签署劳动合同应聘的职位为服务员。由于人手紧缺,并未只是做服务员一职,在开店前夕,多日帮店发放传单,在开业后除做服务员外,还做过传菜,搬运,水吧饮料制作,清洁等工作,与原来说的服务员一职严重不符,在做了5日后,本人于第六日晚身体不适,身体不畅,与家庭成员沟通后,于第七日下午,代替本人向店辞职。店主于次月十日发放工资,本人共工作六天,店主按第七日未出席工作,按旷工计算,扣除本人两天工资,又说我未按约定时间离职,扣除我三天工资,本人最后由500元工资扣为53.4元,且本人尚未收取已发的53.4元工资

其他 2020-07-12 03:5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兼职可以携带兼职合同或者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权。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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