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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在旧城区有一套房子,现政府征用得补偿款20万元。父母有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均没有和父母同住。现父母想把这20万元有二个想法:一是重买二套新房子用来交首期款,而房产名均写大孙子(大儿子的)和二孙子(二儿子的)名字,以后父母跟大孙子住,并由二个孙子分别做月供。二是把这20万元和四个子女分了。请问律师我父母的第一个决定我有权指债吗?第二个决定又该如何处分?

其他 2009-06-13 11: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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