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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7年10月交钱购买的贵钢房改房,1999年底交房。2004年9月经单位房产处计算后补交了四千多的土地收益金办理上市证,当时单位传达的国家相关政策是若在规定的期限后再要求办理的国家将收取利息。所以我赶在他们规定的期限内补交了上述款项,由单位房产处统一办理。结果单位房产处2011年月11月才通知我还要补交一万三千多元,其中12875元是收取的139个月的利息。贵产处给我解释是市房改办从而去年开始即不认以前提交的老资料(据说贵钢曾将当时要求办理且已交款的职工名单提交给市房改办备案),所以要按现在的政策收取存量补贴的利息,且态度强硬地说他们没有任何办法。请问市房改办的这种做法合理吗?我单位房产处拖到现在才办理完相关手续是否该承担相关责任?

其他 2011-12-05 16: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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