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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与我公司签了一份时限为五年的劳动合同 从2007年到2012年 合同上写着 如果由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我要赔偿每年3000元的违约金 当然是按年递减的 但是由于工作问题 我公司发出变更劳动合同协议 由原本与总公司签约 改成与分公司签约 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上写 第一项第一条改为与分公司签约 其他条款不变 原劳动合同上交 2007年11月27日签订新合同以后 时限仍为五年 但那违约金那条没了 还在合同最后一项补充 说本合同如果与法律或地方法规相冲突的话以法律法规为准 因此 我就想请教下 这种情况下如果我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 我还需要赔偿我公司违约金吗

其他 2008-04-12 18: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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