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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因忘记带签样到工厂造成客户验货扑空,得重新安排验货,这其中就产生了1860元人民币的重验费,公司先行垫付.这周公司发公告,要我个人赔50%也就是840元,别外扣去我当天的出差费用209,以及工资中的责任奖200.这样总计是1249元.占74%.这个数额合理吗? 另外在我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规定有这方面的赔偿. 如果我有同意公司的意见,应如何操作 盼指点

其他 2009-06-14 02: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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