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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3月,刘某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买了一辆海南马自达小桥车,期限3年,3年内将余款付清,刘某取得车辆所有权;在此之前,机动车销售中心保留车辆所有权。为此,车辆的行驶证和在车管部门登记的车主都是机动车销售中心。2005年1月,刘某开车时与突然从岔路拐出的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自行车骑车人付某两腿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因车速太快,与自行车骑车人负同等责任,须支付一半的治疗费用。刘某以自己并非车主为由,拒不执行。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和机动车销售中心赔偿自己所受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不是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但是事实上,车辆归他支配,机动车销售中心虽获得刘某不断支付的车款,但这是销售机动车的正常收入,不能算做机动车利益的归属者,真正的归属者应是刘某。刘某既是机动车的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故判决刘某承担付某所有损害赔偿费用的一半。

其他 2011-12-30 10: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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