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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去年七月份车祸,造成双大腿截肢,一条腿20公分,一条大腿25公分,11月份安装假肢,今年六月份做的伤残鉴定和护理依赖级别鉴定,伤残三级,大部分护理依赖,但是,被告方提出异议,说是鉴定的时候没有穿戴假肢,不同意大部分护理依赖,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并且法院同意了。对此,您有什么建议吗?或者好的反驳理论吗?

其他 2023-01-04 22: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单方申请的鉴定,另一方有权提出异议
  • 你好,重新鉴定对结果影响不大。
  • 对交通伤残评定不服,如进入诉讼程序,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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