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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面试跟办理入职的时候再三确认过该职位试用期间的保底薪资是3000元,但是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却写的保底薪资是1550元,就保底薪资这个问题当时我还再三问过该用人单位的人事负责确定是3000元(当时我手机用录音),我是在2020年7月14日办理的入职,在2020年8月5日申请的离职,到了2020年8月18日收到工资只有550.12元,我立刻就问用人单位,结果跟我说工资是按照薪资1000元进行核算的,请问该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构成欺诈吗?我该怎么把应得的薪资拿回?

其他 2023-01-03 08: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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