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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船舶公司为了周转资金,于2005年9月1日将其旗下的“伊丽莎白”号轮卖给了B船舶公司,B船舶公司随即接管了船舶,并对其开始了整修与装潢,但是双方未到港务机关进行转让登记。2005年10月1日,A 船舶公司利用其手上还未交付的各种船舶权利证书再次与C船舶公司做了交易,将“伊丽莎白” 号轮转卖给C 船舶公司,并到港务机关做了转让登记。问: (1) A船舶公司与B船舶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A船舶公司与C船舶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 该船舶应由谁取得所有权?为什么? 如果B船舶公司不能取得所有权,其对“伊丽莎白”号轮所花费的整修与装潢费用该如何处置?

其他 2009-11-24 07: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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