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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医院正式在编人员,从乡镇医院调动到县中医院后,不按在编人员的档案工资发放,第一年算是培训期,,每月600元生活费,第二年按照市的平均工资1550发放,当时进入医院签了一份合同,当时有一段是这样写的:对于全日制大专及以下学历,培训期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执行正式人员工资:1.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2.取得成人教育或自学考试本科学历后,再在本院连续满3年的。我是大专学历,像我们这种在编人员不就是正式人员么?合同内这段话说取得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执行正式人员工资,这可以理解为是针对医院招聘的合同工么?我的档案工资是3900多,可是医院不予发放,和合同工是一样的待遇,医院这种行为违反劳动法么?

其他 2020-08-26 07: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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