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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有一商铺从2007年6月开始出租,合同至2009年6月结束。但到2008年11月,出租方就提前终止了合约。但是没到大沥地税报停。商铺一直空置至今,不久前,到商铺查看,发现大沥地税的催缴税款通知书。我去地税查询时,发现2007年7月起,一直没缴税款,工作人员还要我把2007年7月到现在的税款一起交齐,不然税款会一直累计下去。我不明白,我明明没有租金收入了,但为什么还要我缴纳2008年11月后的税费?什么叫出租税?没收入哪来的税啊?(我有银行账号证明我的租金只收到11月,另外我曾在两处中介重新放租;有必要还可以请租户证明。)另外,原来商铺业主是我和前夫两人,现在已转我一人名下。税务登记时用的是前夫的名字,本人申请注销时,工作人员说单凭房产证不行,还要我前夫自己写一份撤销申请,如果他本人不能来,还要一份委托书,才能办理。请问,房产证已经证明我是业主了,为什么还要那么多的手续呢?

其他 2009-07-23 2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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