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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成立时和所有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所有员工已签字并经过了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因本地劳动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样本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只提到“标准工时制”和休假制度按国家规定两条内容,但公司聘任的经理属“不定时工作制”劳动合同中没有此项约定,请问各位专家此经理的劳动合同是否为无效?

其他 2014-07-02 16: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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