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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2年6月1日来公司上班,2017年11月12月不干了,办了离职手续,2018年又回到公司上班,从新签的合同,一直到2020年7月15日我提出离职,因为单位欠了6个半月工资,所以,我在劳动仲裁起诉公司拖欠工资,我要求公司给我8个月的补偿,~~~现在公司说我2017年办过离职,所以2017年以前不给补偿,就给两个月的补偿,我想问一下,这样对吗?谢谢。

其他 2022-12-29 17:1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而依法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补偿。补偿标准是员工每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公司需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但如果员工是主动辞职的,或者主动与单位协商解约的,则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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