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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用自己的劳动所得购买一套房子给儿子,登记的是儿子的名字,但是因为丈夫犯了法可能会牵涉到没收财产,会不会因为夫妻关系把妻子买的这套房子没收了? 儿子还没有购房能力的。

刑事辩护 2020-10-07 04:47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不会,若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可为你进一步分析
  • 有可能。
  • 没收财产是刑罚附加刑的一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并处,是否适用没收财产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选科式。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它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里,没收财产与罚金可以选其一而判处,如果选择了没收财产,则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2、并科式,即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时判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在多数情况下作了并科规定,这种方式又可根据是否必须科处没收财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必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同时
  • 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我国《婚姻法》有如下规定:
    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不一定,看给儿子的手续的合法性。。
  • 这个不会
  • 一般不会,最好找律师具体咨询。
  • 你好,已回复。
  • 不会。
  • 根据《刑法》规定,没收财产范围仅限于本人合法财产,房产已经赠与儿子,已经是儿子的合法财产,而不是本人财产,所以不会没收。另外婚后共同财产妻子也有一半,没收财产也仅能没收属于犯罪嫌疑人的那一部分。
  • 这个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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